出境证件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普通护照工本费、护照遗失、损坏补办及加注、延期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293号)第一点:“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二、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签注、加注、延期和多次签注
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第一点:“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性)、签注、居留签注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100元(多次有效)。
五、台湾同胞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证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第一大点第(一)公安部门: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申请费、证件费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第一:“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七、外国人居留许可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的收费标准为: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八、前往港澳通行证
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化,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九、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商务多次签注
法律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第一点:“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第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第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第一点:“各地公安机关为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办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长期多次有效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
“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执行。”
十、台湾居民一次有效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一次有效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一次签注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项次。
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