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入境的境外人员

 

 

 

㈠不准入境的外国人:

a、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b、曾在我国进行过恐怖、暴力、颠覆活动,或有在我国从事过这类活动嫌疑的,或有确切材料表明可能来我国从事这类活动的;

c、曾在我国进行过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等活动,或有从事此类活动嫌疑的,或有确切材料表明可能来我国从事这类活动的;

d、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活动的,或有此类活动嫌疑的;

e、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通缉在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以及曾在我国进行走私、贩毒、组织偷渡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或有确切材料表明可能来我国从事这类活动的;

f、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g、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准入境人员;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h、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㈡不准入境的台、澳、港居民

下列台湾居民不准入境:

a、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b、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c、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d、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港澳居民不准入境:

a、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b、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c、精神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