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权利及义务

 

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基本权利:

人身权、居留旅行权、财产权、继承权、婚姻家庭权、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诉讼权、投资经营权、知识产权、通信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受庇护权。同时根据国际法确认的原则,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的部分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

主要体现在:

⑴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但不能接受外国人的委托在中国法庭上为辩护;

⑵外国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出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⑶外国人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未经许可,不得参加中国的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⑷外国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国境内争取自然资源标本,捕杀蹄生动物,进行考古调整发掘;

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携带、使用枪支弹药以及私设电台;

⑹外国人在中国不享受中国公民特有的部分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担任公职,也不服兵役;

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商业、金融、外贸、航运、航空等领域投资,并是许外国人以工业产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  形财产作为资本投资。

外国人基本义务:

a、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b、遵守我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

c、依法缴纳税款,不得偷税、扣税。

d、不得干涉我国内政。干涉的形式有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手段,或采取狡猾隐蔽的方式,如在他国收买代理人,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或者鼓励插手他国内乱,派遣间谍、特务,刺探情况和进行破坏,对他国的内政事务指手画脚等等。

e、持有效证件和签证(免签的除外)从开放口岸或指定口岸入境。

补充材料

1、外国人法律地位:

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概述

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合法入境的外国人,不论是临对入境或是过境,还是长期或永久居留,都依法给予保护,特别是在人身安全和财产方面,给予他们与本国人平等的待遇。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我国与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国际公效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某些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主要包括:

a、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与国徽)。

b、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刑事、民事)的侵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其他优遇。民事诉讼案方面,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c、签订互免签证协议;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对持普通护照的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过境的日本、新加坡、文莱公民,可以免办签证入境停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