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

 

 

(一)、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及两张规格为33mm×48mm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3、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4、接受有关询问。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二份,A4规格。

(二)、居留签注

 

  1、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18岁以上台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自贡市卫生疾病防控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2、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补发

 

  1、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18岁以上台湾居民需提供成都市卫生检疫局或乐山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健康证明。

 

2、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四)、可委托他人代办的特殊情形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3、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再次申请证件、签注,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五)、办证程序

 领表咨询----照相-----填表----复印资料-----递交申请-------银行交费-----领取证件

(六)、办证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一年多次签注100元/件,居留签注1003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