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
(一)、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的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
6、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
(二)、投靠亲属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三)、夫妻团聚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
(四)、投资人员
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急需人才
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六)、被俘人员
经民政部门核查的被俘名单。
(七)、办证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