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

 

 

(一)、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的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

 

6、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

  (二)、投靠亲属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三)、夫妻团聚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

(四)、投资人员

 

  

 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急需人才

        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六)、被俘人员

     经民政部门核查的被俘名单。

(七)、办证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