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及两张规格为33mm×48mm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3、提交港澳方关系人的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复印件;
4、提交港澳方关系人的近期邀请信。
注:夫妻团聚事由的定居申请提交的表格、材料为一份,A4规格,其它事由的申请为二份。
(一)夫妻团聚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时间达到规定的审批分数线;
(2)交验四川省民政厅颁发的夫妻双方结婚证或港澳方的《婚姻登记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携行14周岁以下的非永久性居民子女需提供小孩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对亲子关系存疑的,上报省厅安排DAN检测
(4)、自2007年6月30日起,对夫妻团聚类赴香港定居申请实行与香港入境事务处进行核查制度。
(5)、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内地居民赴澳门定居名单须送澳方核查(不包括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人是否属于限制进入澳门人员。
(二)照顾老人
(1)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龄均为60周岁以上,且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香港身份登记事项证明书);
(2)内地有多个兄弟姐妹的,需提供其他兄弟姐妹不再申请的协议书,同时提供原始家庭成员户口底簿证明其亲属关系;
(3)申请人在申请前从异地迁入我省的,须向异地公安机关核实亲属关系情况和兄弟姐妹有无赴港澳定居情况。对确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上报省厅安排DAN检测。
(三)投靠亲友
(1)老人投靠
申请人须年满60周岁,并提供子女均不在身边、无人照料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港澳方关系人的直系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2)未成人投靠
申请人系18周岁(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提供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并提供无人照料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港澳方关系人的直系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对确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上报省厅安排DAN检测。
(四)继承遗产
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五)永久居民子女定居
(1)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粉红色和白色各二份),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浅蓝色和白色各二份);
(2)交验申请人的出生证,并提供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并提供复印件(非婚生子女不提供);
(4)非婚生子女和婚前所生子女需进行亲子鉴定,并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两份;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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