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一)、 申请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6周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还应提交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户籍
证明,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以及指定规格的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3、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未满14周岁的公民需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
(二)|护照换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原普通护照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护照换发。
1、普通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但有材料证明前往国要求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在六个月以上的除外;
2、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普通护照持有人的姓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除应作变更加注的情形外,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普通护照的情形。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
三)、护照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1、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2、护照损毁的;
3、有正当理由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登报声明作废的资料;
2、公民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原因的说明;
3、公民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护照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