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① 生命权;
② 人身不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的权利;
③ 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④ 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
⑤ 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可以行使选举权
⑥ 通信权。(但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⑦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保候审;
⑧ 对办案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 义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2、在押人员家属顾送物品和已决犯家属会见规定
(1) 顾送物品规定
① 在押人员家属必须在日常上班时间凭看守所发出的顾送通知书来所顾送物品;
② 顾送物品除现金、适量衣物外,其他日常生活用品、食物一律不予顾送,由看守所统一代购;
③ 在押人员家属顾送的物品必须由看守所专职人员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
④ 凡经批准顾送的物品必须经看守所进行严格检查、详细登记,禁止在顾送物品中夹带信件、字条、钱财和违禁品,违者视情追究责任;
(5) 负责收取顾送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禁止接受或索取在押人员家属的钱物,违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 已决犯家属会见规定
① 已决犯在拘押期间表现较好,可提出申请,经看守所批准后方可会见;
② 家属会见必须持有看守所发出的《会见通知书》和本人户口册或身份证,并按照规定时间来所办理;
③ 每名已决犯一般每月不能超过一次会见,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能超过3<人;
④ 会见必须在看守所指定地点进行,且应当派有看守民警在场监视,并对会见人员做好登记;
⑤ 会见交谈必须用普通话或广州话,不准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不准互相私自传递物品;不准为在押人员提供照相、录像、录音或使用通讯器材等,如有违反规定制止不听的,可终止其会见;
⑥ 会见结束后,看守民警应对在押人员的身体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没有携带违禁品后方可收监关押。
3、在押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1) 合理安排在押人员的生活作息时间,保证每个在押人员每日有8<小时的休息睡眠时间;
(2) 在押人员的伙食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供给,保证在押人员吃够标准和定量,并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对少数民族犯、病犯和外国籍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的照顾;
(3) 在押人员应当自备衣服、被褥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4)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根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5) 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病的在押人员给予治疗,发现有传染病的要立即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