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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五条禁令》宣传提纲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召开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五条禁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三讲”教育、“三项教育”以及专项治理和作风建设等活动,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特别是通过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活动,极大地振奋了全体公安民警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了公安工作。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始终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地方因内部管理松懈,接连发生民警开枪杀人、酒后驾车肇事等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败坏公安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一些民警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抵毁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荣誉。特别是在当前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接连发生上述重大恶性案件,与“三个代表”要求背道而驰,与人民警察的宗旨格格不入,是党纪、政纪、警纪和国法所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以坚决的态度,下极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实现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对广大公安民警真正的关心和保护。

为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决制止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涉及枪、酒、车、赌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公安部制定了“五条禁令”。这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少数民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顺利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必然要求,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条款

(一)禁令第一条中的“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公通字[2002]58号)从严处理。

“予以纪律处分”,是指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由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以下同)。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伤残、死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威胁他人,或者随意鸣枪,造成恶劣影响的;(3)将所配备、管理的公务用枪出租、出借、出卖的;(4)违反枪支配备、管理和保管规定,造成枪支、弹药丢失、被抢、被盗,或者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杀人、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等。多次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屡教不改的,也要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禁令第二条中的“携带枪支饮酒”,包括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携枪饮酒。所谓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等含酒精的饮料(以下同)。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携带的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2)酒后持枪威胁他人,或者随意鸣枪,造成恶劣影响的;(3)违反规定开枪致人伤残、死亡的等。

(三)禁令第三条中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任何时间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交通肇事致人伤残、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3)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等。

(四)禁令第四条中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早晨、中午,以及其他执行警务、值班、备勤时间。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因饮酒贻误工作和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2)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也要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禁令第五条中的赌博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1)赌资数额较大的;(2)聚众赌博的;(3)多次赌博的;(4)在办公场所进行赌博的;(5)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的等。

(六)在追究领导责任的规定中,“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是指所在单位的行政首长;行政首长暂缺的,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干部。

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指上一级单位的行政首长;行政首长暂缺的,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干部。

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问题出在哪一级,就追究哪一级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公安民警不同于其他公务员,必须具有更加严格的纪律要求。以前,对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及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五条禁令”既与已有的规定相衔接,又进一步体现了从严治警的方针,在处理上更加严厉。应该说,经过多年的专项治理和教育整顿,绝大多数公安民警都知道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行为是公安机关严令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都是明知故犯,特别是“五条禁令”施行后,再有违反规定的,就是顶风违纪,理应从严处理。

当然,在贯彻实施“五条禁令”的过程中,不能搞单纯的惩办主义。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立足教育。制定“五条禁令”的目的不是为了处分人,而是着眼于教育,重在防范。希望广大公安民警通过学习教育,都能够自觉遵守“五条禁令”。如果每个民警都能严格遵守,公安队伍的纪律性大为增强,也就达到了制定禁令的目的。要鼓励和提倡民警自查自纠。对于“五条禁令”实施以前的行为,单位能够主动查摆出来和民警能够自查自纠的,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是,对于“五条禁令”实施后,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五条禁令”,做广大公安民警的楷模;如有违反,要从严处理。

本禁令实施以前,已按其他规定处理的五个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再重新进行处理;本禁令施行后,发生的五个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一律按照本禁令处理。公安部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构成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或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禁令对此不再作具体规定。

四、立足建设,标本兼治,强化治本,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违法违纪问题

公安部决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针对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问题,在全国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所队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在以基层所队为单位进行学习、教育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以县市区公安机关为单位,以基层所队领导班子、队伍管理和枪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重点,进行统一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和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每个民警都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责任状,科所队长要分别与分、县公安局长签订责任状,各分、县公安局长要与地市公安局长签订责任状,确保“五条禁令”落到实处。

在排查整治活动中,要始终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改边建,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积极主动地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要立足建设,强化治本,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违法违纪问题,针对发生问题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规章制度,狠抓教育管理,强化素质养成。排查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整治一项规范一项、巩固一项,不断深化和扩大整治成果,切实防止“一阵风”、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于排查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导致队伍中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从严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把预防和治理五个方面的问题纳入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同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是确保“五条禁令”贯彻落实的重要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五条禁令”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遵照执行。“五条禁令”发布后,要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单位和每一名民警,认真组织全体民警逐条学习,熟记规定,严格执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对那些平时有这方面缺点和问题的民警,要逐一落实责任,实行重点帮教,确保不发生问题。要抓好正反典型教育,注意发现、总结、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同时要利用反面典型抓好警示教育。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 “五条禁令”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其纳入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监督投诉范围,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同时,要坚决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督察、政工等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五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各警种、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工作特点,切实抓好对民警的监督管理,努力增强监督管理的合力。对于顶风违法违纪案件,要抓住不放,发现一起,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予以曝光。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公安部将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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