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私出国

-------------------------------------------------------------------------------- (一)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2.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住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5.出国继续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续权的证明。

6.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7.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四)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五)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暑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七)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出国旅游团队参游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限随旅游团队一次出入境有效,在境内外均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在境外不办理补、换发手续。 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护照有效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 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八)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发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九)公安机关在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十)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人民币;护照延期、护照加注,每人次20元人民币。 --------------------------------------------------------------------------------

 

回首页

 

信箱:zgga@zg-public.sc.cninfo.net 网管:自贡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