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录用名额2倍以上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五条 面试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准备面试试题及其它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测评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六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人民警察职业要求的基本素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经验、技能、能力、性格、气质、仪表、求取动机和价值观等方面。
第七条
面试测评要素、面试题本和面试测评方法等由省级公安机关与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八条
面试测评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法和情境模拟法,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面试时间一般每人不超过20分钟。
第九条
面试测评由若干面试测评小组负责实施。每个面试测评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考官主要从公安机关和录用主管机关内部产生。
第十条 面试评分采用“体操计分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之和的平均值为最后得分。考官在统一印制的《面试评分表》上打分,另设专人负责成绩统计汇总,并当场向应试者宣布成绩。
第十一条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安机关与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面试的考点选定、考场设置、考场警戒、监督检查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面试的题本、测评标准等属绝密材料,在制题、印制、运送和使用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必须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安机关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熟悉公安工作及有关专业知识,具有从事人事管理、招考职位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经验;
(六)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面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本地区录用主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项 目 标 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05″ ≤4′25″
立定跳远 ≥2.2米 ≥2.0米
引体向上 10个 8个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0
800米跑 ≤4′00″ ≤4′2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 23个(限1分钟) 45个(不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