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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办法

一、定居分数线

(一)2005年夫妻团聚类赴香港定居分数线

全国(除广东省):182.6分, 即2000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广东省:219.2分,即1999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

(二)2005年夫妻团聚类赴澳门定居分数线

全国(除广东、福建省):182.6分,即2000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广东福建省:255.7分,即1998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

(三)2005年其他各类赴香港、澳门定居分数线

1、未成年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凡未满18周岁(具体要求见公传发[2003]2896号文件规定),父母均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或者父母双亡、在香港或者澳门有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18-59岁,在港澳地区的父母年龄为60周岁以上。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投靠在港澳地区的直系亲属。

二、审批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或夫妻一方年满65周岁、另一方年满55周岁的可不参加打分排队,2005年内均可安排赴港澳地区定居。

(二)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在被批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时可以携带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继承产业类申请定居仍报我局审核。

(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经核实身份后,可自行选择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时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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