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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申请往来台湾应履行的手续
1、 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
2、
填写完整并贴有符合规定要求相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
首次办证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在申请表的贴照片处加盖单位骑缝水印章,并在“单位意见”栏盖章,签署包括下列内容的意见: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二、证件换发、补发
1、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证件内页用完;证件损毁。
2、
申请补发证件的须提交证件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申请换发证件的,须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复印件。证件损毁的,还需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三、办证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
公民首次办证须本人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齐备的,领取“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申请回执和领证凭据。县公安局将有关申请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审批,最后由省公安厅集中统一制证。申办新证的办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为10个工作日。证件工本费30元/证,一次签注、加注20元/项,多次往返签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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