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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申请往来港澳应履行的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的还须提交通行证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贴有符合规定要求相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三)、首次办证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在申请表的贴照片处加盖单位骑缝水印章,并在“单位意见”栏盖章,签署包括下列内容的意见: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四)、提交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1、探亲。
(1)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2)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旅游。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
(1)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2)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3)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申请人担任企业重要岗位职务的任职证明。
4、培训。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二、证件的换发
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通行证: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
2、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5、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三、证件的补发
持证人遗失通行证的,须提交遗失地公安出具的报失证明和市级以上报刊登载作废的证明。
四、办证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
公民首次办证,须本人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齐备的,领取“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申请回执和领证凭据。县公安局审核后将有关申请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审批,最后由省公安厅集中统一制证。申办新证的办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为10个工作日。证件工本费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项,多次往返签注100元、3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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