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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我市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上述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二、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二)提交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四)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提交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外国人因不同事由申请永久居留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一)在我市投资的外国人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二)在我市任职的外国人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3、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4、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四)上述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办证程序、时限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向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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